海關總署2009年第46號公告(對原產于日本、韓國和美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繼續(xù)征收反傾銷稅)
海關總署公告
2009年第46號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》的規(guī)定,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8年11月22日起,對原產于日本、韓國和美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(型號為TDI80/20,下同)繼續(xù)征收反傾銷稅。其中,日本三井化學聚氨酯株式會社(MITSUI
CHEMICALS POLYURETHANES, INC.)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為12.45%(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82號和商務部公告2008年第84號)。最近,根據涉案企業(yè)申請,商務部審查后決定由日本三井化學株式會社(MITSUI
CHEMICALS, INC)繼承日本三井化學聚氨酯株式會社(MITSUI CHEMICALS POLYURETHANES, INC.)在甲苯二異氰酸酯反傾銷案中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(詳見本公告附件)。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自2009年7月31日起,對以日本三井化學株式會社(MITSUI CHEMICALS, INC)為原產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甲苯二異氰酸酯,海關按照12.45%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;對以日本三井化學聚氨酯株式會社(MITSUI
CHEMICALS POLYURETHANES, INC.)為原產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甲苯二異氰酸酯,海關按照“其他日本公司”60.02%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。
二、對原產于日本、韓國和美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征收反傾銷稅的其他事項,仍按照海關總署相關公告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57號
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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